云南鎮(zhèn)雄花季少女拐賣婦女 十四年后投案獲緩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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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尚未成年的少女,正值花樣年華,卻干起拐賣婦女的勾當。事過十四年難逃法網,終選擇投案自首。近日,云南省鎮(zhèn)雄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拐賣婦女案件公開宣判,被告人張守犯拐賣婦女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。
被告人張守,女,出生于1977年12月1日,小學文化。1994年8月18日,張守與其夫佘紹東及朋友田自友(二人均已判刑)共謀,張守及佘紹東以外出打工為名將鎮(zhèn)雄縣母享鎮(zhèn)堰溝村的女青年張艷、陸永鳳、陸孟碧拐騙出,佘紹東伙同張守、田自友將張艷、陸永鳳、陸孟碧帶到貴州省畢節(jié)市便轉家,由張守、田自友將三名女青年帶到江蘇省沛縣郝寨鎮(zhèn)八里屯村三組的田自英家,經田自英介紹,將張艷賣給樊厚學為妻,得人民幣200元,將陸永鳳賣給郝寨鎮(zhèn)野場大隊高莊村的高利引為妻,得人民幣3500元,將陸永鳳賣給沛縣沛鎮(zhèn)李瓦屋村的李洪永為妻,得人民幣3500元,所得贓款由張守、佘紹東與田自友共同瓜分揮霍。案發(fā)后,同案人佘紹東及田自友已落網歸案。
2000年4月17日,因被告人張守處于懷孕期間,鎮(zhèn)雄縣公安局對其監(jiān)視居住,其潛逃后于2011年11月16日到鎮(zhèn)雄縣公安局母享派出所投案。2011年12月3日經當地計劃生肓服務所檢查,張守已懷孕5個月。
被告人張守以出賣為目的,伙同他人拐騙并出賣三名女青年的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。因其在犯罪時未滿18周歲,在共同犯罪中,起次要作用,屬從犯,且其在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,如實供述罪行,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。根據其犯罪情節(jié)及悔罪表現,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,法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。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判處張守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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